作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受害人的近亲应该是权利主体。作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受害人的近亲应该是权利主体。,因为一些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采用继承损失理论,由于补偿死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生活本身不能也不必要的计算与金钱,但法定继承人的受害者的未来受害者遭受死亡可以继承财产收入减少和应得的补偿,因此,享有的权利和索赔是间接的受害者,即死者亲属。最高人民在审理“名誉案件”的案件中,解决了一些问题,其中有具体规定:“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或外孙。”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丧失对遗产的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第十条规定的“继承法”,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在没有一级继承人的地方,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后代将继承血缘亲属。但同样的继承顺序,按照继承人的原则,按照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密切程度决定分割份额,不得适用于同一顺序第13条规定的“继承法”,一般是平等的原则。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分担。当事人不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予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失去继承和失去支持说不同的立法,以失去继承和失去支持说互相排斥,以继承丧失说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不配偶生活费用,因为费用已经包括在继承丧失说收入损失,使法规重复赔偿。民法的一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标准”“配偶生活补偿项目”,最高人民在制定的试验中,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考虑我国目前民法的精神补偿计划的原则是一致的,赔偿的内容仍然是过去的分解是配偶生活补偿,根据产业的损失理论利用分解的方法“损失”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配偶生活”,打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一个“死亡赔偿金”补偿,民法通则和当前立法。分解的结果反映了“继承损失”的概念和标准,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因此,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要求,人民也应当按照相同的顺序予以考虑,没有单独的要求是配偶的生活情况,对死亡的补偿适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