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本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法庭尽心案件审理的日期是确定的,诉讼活动开始即应该按照法庭审理的流程和期限进行下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推后。延期审理区别于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在诉讼开始后,因特定情况中止诉讼活动,并停止进行后面的诉讼活动。延期审理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是将本案的开庭审理日期推后,但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延期审理的情形是法定的,因此恢复审理的日期也应由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