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以随意撤销,而且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予财务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单位,因此赠与人应当如约履行赠予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