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华债网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