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瞻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生活、且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有义务支付必要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