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重病提出离婚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是会获得支持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这种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人民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如果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到,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但若是一方重病生活不能够自理,另一方为逃避照顾义务而提出离婚,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须付出什么代价虽然一方重病不是限制离婚诉权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但万一真的准予离婚,无疑会使重病一方生活无依无靠。对此,我国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的义务。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但是,这一帮助义务,并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将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