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主要是指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商品标准无论是否注明,都不能违反;而其他一些属于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否采用由使用者自己确定。但是,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所采用的标准,就意味着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表明该商品的相关质量指标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是一致的。如果销售者出售商品的质量状况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销售者就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对商品质量的保证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人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消费者某甲于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了6床某品牌羊毛被。在被子的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面料为纯棉、涤棉,填充物为30%羊毛、50%九孔纤维、20%中空棉,被子的水洗标上注明该商品成分含量为“面料棉100%,填充九孔纤维50%,羊毛30%,涤纶短纤20%”,符合国家FZ/T2020-2020检测标准。消费者某甲认为,该羊毛被的羊毛含量不可能按国家检测标准达到这么高的水平。后经依法鉴定,该羊毛被中填充物的羊毛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面料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消费者某甲在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的羊毛被属于不合格产品,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经营者某乙不但要按消费者某甲的要求退货,还要承担消费者某甲的交通费以及被子的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