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贷出本金的比率,贷款利息是借款人生产或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就采取官定利率的模式。1987年1月7日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7章“利率管理”第42条规定: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199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有关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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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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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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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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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对多收利息的,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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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拒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或者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同时通报给当事人的上级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