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个人犯罪数额”认定:
作为一种职务型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财产权利的侵害表现出来的。相应地,罪数额的大小,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根据,也是对罪实施处罚的主要根据。因此,正确认定数额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以“个人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是不存在太多问题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实践中,有的同行从字面含义出发,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理解为“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似乎可能造成刑罚适用上的偏差。
将“个人数额”理解为“个人分赃数额”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所谓“个人数额”,实际上指的是“在单独犯罪情况下的数额标准”。那么,在共同犯罪中,“个人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这一点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虽然如此,尚无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作出规定。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