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本案当中,有两部分赔偿责任需要分清楚
一、被追尾车辆的损失。
1.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您作为接收劳务一方,要承担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赔偿责任。
二、雇员追尾死亡的责任承担
1.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死亡司机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如果经过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表明司机在驾驶时存在重大过失,具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根据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肇事司机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您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