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未发生实质性的,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稳定职业;征信良好;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稳定收入;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无不良记录。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合法;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列为正常贷款,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