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所说的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给予支持或鼓励,从而坚定其自杀的意念和决心;或者在物质上加以帮助,如提供自杀工具,帮助实施自杀行为等,从而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司法实践中,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帮助人对自杀者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原因作用很小,危害也不大,一般不追究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情况,由于帮助人在物质上为自提供了条件,或者直接参与了自杀行为的实施,对于自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较为直接的促进作用。所以,如果帮助人的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较为严重,需要用刑罚加以惩处的,通常认定为故意。但是由于自杀是自杀者本人的意志决定的,可对帮助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帮助人主观动机、行为表现不恶劣的,也可以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