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法规定,有限责任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回购自已所持股权的。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允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有碍资本的充实。但是,严格的资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因为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的行使和享有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了多数权力就等于拥有了全部权力,而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力却等于没有权力。为了实现法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投资热情,新法确立了有限责任的股权回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