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着明确规定:
第
一、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全部的礼金;
第
二、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但是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全部返还礼金;
第
三、根据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酌定返还礼金;
第
四、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返还彩礼钱。可以实际共同的时间算起,一至两年内的提出离婚的,返还彩礼钱的额度可以酌定返还;实际生活的时间超过两年的,一般不退彩礼钱;
第
五、导致感情破裂过错方,确定返还礼金的额度。其中,因为给付人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彩礼钱不予返还。但是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半数以下的彩礼钱。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礼钱的返还额度。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离婚,由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人民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