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是怎么写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刑事申诉制度。申诉的权利基础是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权,以及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权和言论表达权。在司法领域,公民的申诉权主要表现为要求司法机关对已经处理的生效裁判进行复查的权利,它没有诉讼权利的性质。公民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主要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发现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线索。尽管申诉的目的是为了引发再审程序,但它仅仅是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和信息渠道,申诉并不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