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