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9月13日)该意见就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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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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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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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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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四、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则性质轻得多,处罚也比较轻。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