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则上不能。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车辆等)财产挂靠在他人名下,实际占有人当时就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不应查封。即使被查封后,挂靠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一、最高法《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第三人(挂靠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执行书面提出。
1、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均可以查封,因为从初步的证据中很难判断车辆实际占有人是间接占有还是直接占有;
2、如果占有人当时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不应查封。
3、如果挂靠车主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真权利人、运输公司书面承认挂靠车辆系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他是真权利人,则可以查封。
4、挂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他名下的车辆因实际车主提供证据无法查封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而解除查封的,如果挂靠车主应当交付给被执行人的管理费用没有交纳的,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 挂靠协议只是一个纯粹的债权契约,其间无任何有关物权变动的意图。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挂靠车辆的产权依然归属于挂靠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