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意思是这样的,为了避免大牛拉小车。当然有特级资质不应当承揽小项目,但如果从法规上加以限制是否就过了,因为有特级资质也不能说就绝对不能承担小项目,这成了反向限制了,比如,特级资质个企业做过的一个老客户临时有一个小项目,比较信任原施工方,让原来的总承包商干一下,或参与一下投标,怎么就不行呢现在有一些法规为了显示自己的公正公平无私,就以公正的名义加了许多限制,好象是避免了一些当前的弊端,但又拒绝了许多合理的要求,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对市场经济成为一种阻力。礌哗辟狙转缴辨斜玻铆制定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反复论证,特别是请权利主体参加讨论,这样才不致于因小失大。再比如说,在世界银行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本来是为避免招标人的风险,要求投标人递交不少于投标价的2%,但我们在做的时候就变了味,法规就改成了不超过80万元,这次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试想如果是三峡工程投标,区区80万元能避免招标人的风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