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项目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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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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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本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该《解释》将于9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前些年,有些地方违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还林,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以来,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另行发包给他人。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承包人将获法律保护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作为农民,很多都是自己在农村通过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种植。但是,在他们心里一直最担心的就是村委会把他们所承包的土地收回。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法 收回项目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大家在土地方面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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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近就业补贴
为解决贫农村困农民的生计问题,国家给予就业性的扶持,帮助他们就近就业比如选聘他们在当地的种菌大棚工作。大型养鸡场就业,还有公路绿化。
二、教育补贴
国家对农村贫困农民子女的教育补贴力度很大,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三、九种大病专项救治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可以享受专项救治补贴了,主要包括这九种大病:、直肠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四、整村推进
整村推进是国家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扶贫措施。主要是集中资金、综合扶持,改变村庄的落后面貌,整体推动贫困村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整村推进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内修建道路、建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沟渠、兴建沼气、推广种植、养殖项目等。
五、产业扶贫
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村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引资主要领域有:边境商贸开发、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水能发电、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副产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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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大学生,户口从农村的家中迁出了已经,现在家里要征地,土地补偿款中有没有给我的补偿,都包含什么项目?
[律师回复] 农村征地所享受的款项有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的标准为: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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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有哪些补偿项目
土地补偿主要包括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成本,用于补偿向土地投入资源的个人或法人,承包权人或流转受让人将获得相应款项。安置费补偿失去承包权者,一般归原承包人,如由村委会提供新土地或就业,则款项归属相关单位。土地补偿费针对农村集体损失,由集体组织所有,全体成员共享,个人行为有益于发展和环境改善将获国家支持,经官方认可可开发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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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项目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项目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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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房屋征用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范围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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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项目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项目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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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互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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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双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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