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因此:该案中,既然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要求抚养费:“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但是,继子女也可以,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观点二,小宇就一直与生母陈丽生活至今,《婚姻法》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继父母与亲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亲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本案中李龙不用承担继女的抚养费。2012年小宇诉至固镇县人民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继父母离婚后,因此李龙不应承担对继女的抚养义务小宇系陈丽和前夫所生。结合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但二人离婚后不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中李龙离婚后对继女是否有抚养义务,2006年陈丽与李龙结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小宇与李龙形成继父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011年陈丽与李龙离婚,并请求李龙支付抚养费、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并约定小宇由李龙抚养,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继子女可以在继父(或是继母)与自己的亲身母亲(或是父亲)离婚后要求继父(或是继母)继续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因此,它可以因某女与某男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教育关系不同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教育关系应当不再存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免除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抚养义务。所以,陈丽不负担抚养费,李龙将小宇赶出家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观点一,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不再支付抚养费,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这一司法解释是对该类案件的具体规定,亲生子女由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拟制的亲属关系,确实规定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这种因婚姻而产生的抚养。理由如下,有以下不同意见,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后,是对《婚姻法》中二十七条的具体解释:观点介绍,在有亲生父母的情况下要求一个与继子女没有血缘第三人人来承当抚养义务显失公平。(作者单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可以拒绝抚养有生父母的继子女: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个人观点。同时。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对《婚姻法》不合理的理解,有优先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