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可以的。当事人在在合作社存款而产生纠纷的,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且属于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之内,只要当事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必须受理。如果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上级,要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由原审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向是要交费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与信用社存款纠纷而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向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的收费金额要根据当事人的标的金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收费标准来进行计算。《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