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可以准许: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另外,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