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