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在争议解决的程序上有所区别。《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简单地说,对于发明专利,举证责任在于被诉侵权方;对于实用新型,举证责任在权利拥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