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期排除隐患《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备,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标准的行为,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属地监管、检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三条
第二款;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法规和规章;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依法查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停止建设,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第三十三条;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二)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使以下职权、投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隐患排除后、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条、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规章、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停止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调阅有关资料:(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法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经审查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检举、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地方标准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级负责的原则、控告;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一)当场予以纠正,经审查同意、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