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离婚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是以什么标准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呢? 实务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诉讼实务中,一方提出离婚的原因往往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即使存在法定离婚理由,也会因为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而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这就会导致一方第一次离婚时被驳回诉讼请求,只能等到6个月之后重新。nbsp;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