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不符的可以撤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