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广告,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他宣传方式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以外的各种形式传播一定的观念,使社会公众知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比如经营者面对面地给消费者介绍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或产地等。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传递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但现实中,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日益泛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作为广告主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主体,是广告活动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意向的发出者,对于广告和其他宣传中所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掌握完全信息,也是最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性能、最有能力判断一个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的责任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广告或者其他宣传中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基本信息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最终也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对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具有绝对的操纵权和决策权。任何商业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都少不了经营者这一特定主体,经营者已成为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民事责任首要的也是应当承担责任最重的责任主体。因此,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只要因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