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故爷爷无权擅自把孩子生活费的一部分捐给灾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人的身份并不因将被监护人委托给他人照顾而丧失,故这笔已捐给灾区的款项无法要回,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故您的同学是孩子的监护人,即便是以孩子的名义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因此其在行使相关监护权利的时候不能超越监护人享有的权利,而爷爷是委托监护人,具有救灾,被监护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只能向委托监护人即孩子的爷爷主张赔偿,委托监护人的权利来自于监护人的委托行为,也是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十八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