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