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庭审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受害人出庭,但是决定权在于。但有时候为了避免被害人在庭审时由于被控辩双方质询受到“
第二次伤害”。可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申请。其实,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如果被害人希望出庭,则有权提出申请,在庭审中对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权参与质证,有权对案件发表意见。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出庭,一般不会强制要求,除非特别案情需要。但证人与当事人不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