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