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写大字报是违犯了正确使用权利的哪个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写(张帖)大字报,在行为不当、违法侵权、违法犯罪之间,不同的情节与后果,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是出于告示、告知、通报,没有侵权的语言或侮辱、诽谤性言词,只属于不当行为,在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规定时,一般没有法律后果。
二、如果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如果行为适格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第二款规定时则要受到治安处罚。
四、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或危害国家安全稳定时会有刑事责任后果。《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条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