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