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在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中,首先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是很基本的条件,只要不是为他人担保导致担保责任而发生的借款等,基本都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都符合这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事实上是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只是当期不能扣除,而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逐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太大,实务中也易于区别。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真实性, 准予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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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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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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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
②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