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所以,男女双方离婚,既可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可以到诉讼离婚。
3、离婚时,一般应当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离婚,如果有房地产、车辆的,还应当带房地产和车辆的权属证书,以证明你们的财产所有权。
4、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民政局会发给离婚证;到诉讼离婚,双方已经协商好,在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后,会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证和民事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