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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09-20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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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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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全文
    6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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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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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
从字面上理解,客户名单是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对象的集合体,属于权利人的一种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提供者、产品的购买者等。但是,单纯的客户名称组合,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因为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秘密经营信息,这种信息竞争对手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轻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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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若要把客户名单认定为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一,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二,单独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三,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四,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五,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要权衡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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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视具体情况。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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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是怎么要求的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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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犯罪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为普通公众,而非特殊群体;
其次,行为人为该不法行为所负有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也是本条法律所明确要求的;
再者,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
此外,只有当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罪。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视为构成犯罪:
(1)在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行为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2)在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行为人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行为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行为人无力赔偿的金额须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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