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报废标准:是根据1997年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演变而来。其中规定,汽车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是报废硬指标。轿车和客车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10年必须报废。1998年对其稍作修改后规定,如果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延长不超过5年报废。目前,国家商务部正在其网站上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具体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轿车只能使用10年”的汽车报废规定。按该意见稿的规定,取消了原《汽车报废标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的规定,同时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或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型不再强制报废。据商务部官员透露,新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最快有望在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