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离婚后对方不尊重我父母可以中止探望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被中止,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