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客观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或到要求判决酌情减免抚养费的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支付方出现客观的困难。并且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得以抚养费被减免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