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对方没有财产会中止执行,等对方有财产之后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