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3、关于征地公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1、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的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
2、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3、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
4、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