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可以不去。从法律上讲,传票应当由送达,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拿,这种送达方式显然是不规范的。但从案件来说,不去拿,以为就能逃脱诉讼的,却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即使是下落不明的,也可以公告送达,60日期满,就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即使不出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还是去拿吧,自己心里也有个数,也可以积极准备应诉,否则,只听原告一面之词,对本方是十分不利的。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