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解的效力范围,是指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和不需要制成调解书时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笔录的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的效力是相同的,当事人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事实上只是一个行为,但具有双重效力,即产生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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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上的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表现在诉讼前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而消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中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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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调解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结束;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