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粻穿纲费蕺渡告杀梗辑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