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及最高人民。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提起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提审的,应通知下级,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再审的,指令到达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再审的案件,由下级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上级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下级接到上级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或上级指令下级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
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
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重审,而应由第二审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对其下级人民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认为不宜由下级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对下级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
第
二,由于上级和下级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指令下级再审而下级不再审时,上级就可以自己提审。
第
三,上级和最高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