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一规定看,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除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订约时样品的交付和受领、办理合同公证等,也允许代理。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的行为。二是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