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限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限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看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48条限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对老师的违法做法,小析能够同爸妈一起向校主管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能够要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诉讼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置,则能够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