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解散后须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登记后,公司才正式终止,其法人资格才消灭。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的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公司解散的则必须清算,清算是公司人格死亡的必然程序。同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足以证明债权人的主体身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另外,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述,不能简单地认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没有及时清算就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